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89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知琴 被告冠綸數位行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嵩信 被告 陳晁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吳珊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