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告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健平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 律師

賴以祥 律師

陳奕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流傳媒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刪除不實文章及影片,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刊登道歉聲明,均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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