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簡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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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107號
原 告 葉秀菊
訴訟代理人 鄭嘉慧 律師
被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七月四
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證據事項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併候核辦理。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