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秋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蘇紋泙附表:
㈠陳明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前置協
商之情形為何?聲請人與銀行各提供之償還方案為何?未能達成協商之原因、金額?㈡聲請人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協商不成立後,是否曾與其他債權
銀行(人)另行個別協商?若有,協商之情形為何?協議之方案?若無,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㈢詳細說明聲請人負擔之債務各係於何時成立?及各債權發生之
原因、用途(勿以籠統字樣回覆之)?有何支出之必要?另該花費是否殘留可變價之標的?㈣陳明聲請人與前配偶 劉川華 就子女「 劉又綸 」、「 劉彥烽 」扶
養費之分擔方式?並提出「劉又綸」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省略)、95、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所申請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及「劉彥烽」之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㈤由雇主出具之聲請人在職證明(應註明到職日)、98年8月至99年1月之薪資證明單。
㈥聲請人之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交通工具行照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
㈦聲請人或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教育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㈧由地政事務所出具聲請人名下所有之座落於○○鄉○○村○○
路246-18建號○○○鄉○○段38之52地號之建物謄本、土地謄本正本。
㈨聲請人甲○○、子女劉又綸、劉彥烽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95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帳戶及帳號)。
㈩以聲請人甲○○、受扶養人劉又綸、劉彥烽為要保人、被保險
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請列表說明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聲請前2年(即至99年2月4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含扶養費)?請列表說明。
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聲請人、子女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65條之規定:若債務人
提出之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可決、亦未經法院裁定認可者,應開始「清算程序」。屆時債務人所有之全部財產均將「拍賣變價」分配予債權人;且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債務人之生活;債務人公私法上之資格或權利將受限,不得從事擔任某些職務或某些特定業務之從業人員、不得經營某些特定營業或為某些特定交易行為、或會喪失某些特定資格;而若查明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
134條各款所規定之情事(例如經查明債務人有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負擔過重債務;或普通債權人之分配額低於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本院將為「不免責」之裁定。
★註:關於更生方案之「認可」,本院必實際依聲請人之收入、資產狀況詳細評估,非依債權總額打折認定。
★故請台端考慮是否願重新與銀行協商成立一致性之清償方案?是否續行本件更生程序?並慎提更生方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