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5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598號聲請人台北縣體育會排球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九三四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九三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98年度除字第15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北縣體育會 羅明 │臺灣土地銀行新店分│98年1月15日│28,740元│CD0000000││││才│行│││││├──┼─────────┼─────────┼───────────┼─────────┼────────┼──┤│002│台北縣體育會羅明│臺灣土地銀行新店分│98年1月15日│40,500元│CD0000000││││才│行│││││├──┼─────────┼─────────┼───────────┼─────────┼────────┼──┤│003│台北縣體育會羅明│臺灣土地銀行新店分│98年1月15日│39,000元│CD0000000││││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