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31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字第3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交簡字第31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世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3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世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8行「而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障礙或其他缺陷,」,應予更正為「而當時天候雨,夜間有照明、視距良好、柏油路面濕潤、無障礙或其他缺陷,」者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所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只須客觀上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其酒精濃度達到上開標準值,即認定行為人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危險存在。查被告於為警查獲時經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高達每公升1.25毫克,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標準極高,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
爰審酌被告前曾犯同本件之行為,經該管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嗣該緩起訴處分經撤銷後,由該管檢察官聲請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判處罰金刑確定,並已執行完畢在案,是其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其無駕駛執照,於服用酒類後,仍執意駕駛自用小客貨車行駛於道路,並發生追撞之交通事故,其行為已對交通安全產生具體危害,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332號被告黃世文男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世文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22時許,在新北市鶯歌區鶯桃路與永吉街口附近飲用酒類,飲畢後於同年月25日0時30分許,明知其飲用酒類後控制力及注意力已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車上路,沿新北市鶯歌區鶯桃路往中山路方向行駛,行經鶯桃路與永吉街交叉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障礙或其他缺陷,依其智識、能力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自後方追撞 高邦晏 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無人受傷),嗣警據報後到場處理,並於同年月25日2時11分許,對黃世文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為
1.25MG/L,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世文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並與證人高邦晏於警詢證述相符,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酒後時間確認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檢察官陳怡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