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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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905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被告 林春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區○○路0段00巷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告起訴後以誤繕地址聲請移轉管轄,爰依上開規定,裁定移轉於管轄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 陳世旻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