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905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被告 林春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區○○路0段00巷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告起訴後以誤繕地址聲請移轉管轄,爰依上開規定,裁定移轉於管轄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 陳世旻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林怡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