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2198號
原告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健雄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4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