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0年度虎小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虎小字第191號

原告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朱若喬

被告 楊宜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故約定之違約金苟有過高情事,法院即得依此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並無應待至債權人請求給付後始得核減之限制。此項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亦得由債務人訴請法院核減(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而原告就主文第1、2項分期買賣價金請求之利息均已達週年利率15%,遠高於法定遲延利息週年利率5%,且已近於現行民法第205條所定最高週年利率限制16%,若再課予按各該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第6條約定計算之違約金,明顯過高,殊非公允,又原告因被告遲延給付,除受有利息損失外,尚難認有其他損害,是本院認原告請求之違約金,應均酌減為新臺幣0元,始為適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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