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5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四○號
原告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己○○
戊○○被告乙○○
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捌佰叁拾玖萬元,及按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佰壹拾叁萬元或等值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共計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一千八百三十九萬元,並分成一千四百萬元、二十四萬元、二百六十八萬元、三十二萬元及一百二十萬元等五筆款項貸放。借款期限均至九十年十月十四日止,其中第二筆及第五筆借款,係以借新還舊之方式,清償原告先前積欠之借款。及上開借款第一筆及第五筆借款,約定利息按原告牌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0點三一按月計算(貸放當時為年息百分之八點三八)。其餘借款則按原告牌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0點四六按月計算(貸放當時為年息百分之八點五三)。又上開借款如有遲延付息或還本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乙○○借得上開款項後,除第四筆借款曾清償五萬元本金外,其餘借款本金一千八百三十九萬元均未清償,且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亦未給付任何利息,經原告定合理期間催告後,依約定書第六條之規定,上開借款業已到期,被告等自應連帶返還原告剩餘本金一千八百三十九萬元,暨按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五件、保證書一件、約定書一件、催告書一件、戶籍謄本三件、掛號回執二件、放款明細查詢表五件、帳卡查詢五件、收入傳票三件及放款支出傳票五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共計向原告借款一千八百三十九萬元,並分成一千四百萬元、二十四萬元、二百六十八萬元、三十二萬元及一百二十萬元等五筆款項貸放。上開借款期限均至九十年十月十四日止,其中第二筆及第五筆借款,係以借新還舊之方式,清償原告先前積欠之借款;及其中第一筆及第五筆借款,約定利息按原告牌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0點三一按月計算(貸放當時為年息百分之八點三八)。其餘借款則按原告牌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0點四六按月計算(貸放當時為年息百分之八點五三)。又上開借款如有遲延付息或還本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乙○○借得上開款項後,除第四筆借款曾清償五萬元本金外,其餘借款本金均未清償,且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亦未給付任何利息,經原告定合理期間催告後,亦置之不理,依約定書第六條之規定,上開借款業已到期,被告等自應連帶返還原告剩餘本金一千八百三十九萬元,暨按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情,業據其提出所述相符之借據、保證書、約定書、催告書、戶籍謄本、掛號回執、放款明細查詢表、帳卡查詢、收入傳票及放款支出傳票等物件為證。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一千八百三十九萬元,暨按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蕙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珍~F0~T40
附表┌───┬───────┬───────────────┬────────────────┐││本金│利息│違約金││編號│├─────────┬─────┼─────────┬──────┤││(新台幣)│日期│利率(﹪)│日期│利率(﹪)│├───┼───────┼─────────┼─────┼─────────┼──────┤│一│一千五百二十萬│九十年十二月八日││九十年一月十七日│││││至│八點三八│至│0點八三八││││九十年二月五日││九十年二月五日││├───┼───────┼─────────┼─────┼─────────┼──────┤│││九十年二月六日││九十年二月六日│││││至│八點三七│至│0點八三七││││九十年三月八日││九十年三月八日││├───┼───────┼─────────┼─────┼─────────┼──────┤│││九十年三月九日││九十年三月九日│││││至│八點三六│至│0點八三六││││九十年四月二日││九十年四月二日││├───┼───────┼─────────┼─────┼─────────┼──────┤│││九十年四月三日││九十年四月三日│││││至│八點三五│至│0點八三五││││九十年四月二十九日││九十年四月二十九日││├───┼───────┼─────────┼─────┼─────────┼──────┤│││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至│八點三四│至│0點八三四││││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至│八點三三│至│0點八三三││││九十年六月三日││九十年六月三日││├───┼───────┼─────────┼─────┼─────────┼──────┤│││九十年六月四日││九十年六月四日│││││至│八點三二│至│0點八三二││││九十年七月十六日││九十年七月八日││├───┼───────┼─────────┼─────┼─────────┼──────┤│││九十年七月十七日││九十年七月九日│││││至│八點三一│至│一點六六四││││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九十年七月十六日││├───┼───────┼─────────┼─────┼─────────┼──────┤│││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九十年七月十七日│││││至清償日止│八點三│至│一點六六二││││││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至清償日止│一點六六│├───┼───────┼─────────┼─────┼─────────┼──────┤│二│三百一十九萬│九十年十二月八日││九十年一月十七日│││││至│八點五三│至│0點八五三││││九十年二月五日││九十年二月五日││├───┼───────┼─────────┼─────┼─────────┼──────┤│││九十年二月六日││九十年二月六日│││││至│八點五二│至│0點八五二││││九十年三月八日││九十年三月八日││├───┼───────┼─────────┼─────┼─────────┼──────┤│││九十年三月九日││九十年三月九日│││││至│八點五一│至│0點八五一││││九十年四月二日││九十年四月二日││├───┼───────┼─────────┼─────┼─────────┼──────┤│││九十年四月三日││九十年四月三日│││││至│八點五│至│0點八五││││九十年四月二十九日││九十年四月二十九日││├───┼───────┼─────────┼─────┼─────────┼──────┤│││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至│八點四九│至│0點八四九││││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至│八點四八│至│0點八四八││││九十年六月三日││九十年六月三日││├───┼───────┼─────────┼─────┼─────────┼──────┤│││九十年六月四日││九十年六月四日│││││至│八點四七│至│0點八四七││││九十年七月十六日││九十年七月八日││├───┼───────┼─────────┼─────┼─────────┼──────┤│││九十年七月十七日││九十年七月九日│││││至│八點四六│至│一點六九四││││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九十年七月十六日││├───┼───────┼─────────┼─────┼─────────┼──────┤│││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九十年七月十七日│││││至清償日止│八點四五│至│一點六九二││││││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至清償日止│一點六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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