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輔助人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輔助宣告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輔助人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輔助宣告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