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2號原告 呂理德
陳玉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