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01號原告 張耀坤 訴訟代理人 曾柏暠 律師複代理人 陳文忠 律師被告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訴訟代理人 邱香盈
陳豐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