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8號原告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奮平 被告保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2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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