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廷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玖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柒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須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賴廷岳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四年一月四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32,510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3,271元整。(三)逾期費用:新臺幣1,200元整。(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四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