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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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9號原告 王家金 訴訟代理人 殷璽真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姜禮標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路○段○○○號3樓,有被告機關之網頁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江俐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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