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1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1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珮瑛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董光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伍仟貳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壹佰陸拾貳元,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