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1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47號原告華顯有限公司代表人 曾華山 (清算人)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代表人 蘇淑貞 (關務長)訴訟代理人 侯惠萍
劉怡伶 呂沛蓁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業經本院於107年7月1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鍾啟煒法官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