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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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簡字第33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偉銘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院偵字第265號),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三行所載「 林睿廷 」,應更正為「 陳奐瑾 」。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判決有主文所示之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意旨,應予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胡國治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交簡 字第 335 號裁定(112.06.16)【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交簡附民 字第 2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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