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234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尚宇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 楊軒廷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尚宇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尚宇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0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一0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一0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參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所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且經本院量處有期徒刑八年重刑,全案尚未確定,仍存有逃避審判、刑罰執行之可能性。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林銓正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