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抗字第6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簡抗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簡抗字第6號抗告人 陳昱元 送達處所:臺南郵政第16-35號信
箱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吳永宋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凃明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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