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重上更(一)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號上訴人 劉士博 訴訟代理人 曾柏暠 律師被上訴人 蔡水明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本票部分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1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