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全字第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76號聲請人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大學獎懲會、教育部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假處分,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年5月26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所為本件假處分之聲請,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陳姿岑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