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807號
法定代理人 周文凱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施春山 (原名:施
基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062元,應繳裁判
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0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