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80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804號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顏鑾娟 (原名:林
  顏阿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558元,應繳裁判
  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0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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