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231號
原   告  王培明
訴訟代理人  趙巧紅
被   告  劉炫珠
被   告  鐘凱俊
理人     鐘明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月11日下午5時10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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