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字第1613號
原 告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85,7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