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94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簡字第194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蔣德宏
訴訟代理人  李裕吉
被   告  莊健成
      莊 李阿猜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紅君
被   告  莊建民
       莊健雄
兼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健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於民國107年1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莊健成積欠原告信用卡消費款新臺幣(
下同)290,222元及利息等,未為清償。查被告莊健成之父
莊福來 死亡時,遺留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街○○巷○○號房屋(權利範圍1分之1)及其基地(權利權利
範圍1分之1),即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及
同段336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莊福來之繼承人即被
告等均未辦理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1條規定: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是被
告等對於莊福來之遺產應具有繼承權。詎莊福來往生後,系
爭房地逕由被告 莊李阿猜 辦理繼承登記,卻無被告莊健成應
有之部分,顯見被告莊健成因積欠原告上開債務未償,恐繼
承後遭原告追索,故蓄意拋棄其繼承權利,等同將其應繼分
無償贈與被告莊李阿猜。此等無償贈與行為業已妨害原告債
權之實現,為此,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求
為判決被告等就莊福來所遺之系爭房地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
意思表示,及被告等就系爭房地所為之繼承登記行為,均應
予撤銷,被告莊李阿猜並應就系爭房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以塗銷,回復為公同共有等語。
三、被告則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且辯稱:父親莊福來生前有說
房子要留給媽媽,所以房子給媽媽,沒不是誰要脫產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
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
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
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2項之規
定。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
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
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4條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
得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行使撤銷訴權者,以債務人所
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為限,繼承權
係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且拋棄之效果,不特不承受被繼
承人之財產上權利,亦不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義務,故繼
承權之拋棄,縱有害及債權,仍不許債權人撤銷,最高法院
73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可資參照。再按債權人
得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行使撤銷權者,以債務人所為
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為限,若單純係
財產利益之拒絕,如贈與要約之拒絕,第三人承擔債務之拒
絕,繼承或遺贈之拋棄,自不許債權人撤銷之,最高法院69
年度台上字第1271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二)經查,被告等人均為被繼承人莊福來之繼承人,於莊福來過
世後,均未辦理拋棄繼承,此固為兩造所不爭執。惟被告等
人於繼承莊福來之遺產後,將莊福來生前所有之系爭房地,
全部由被告莊李阿猜繼承,並登記為被告莊李阿猜單獨所有
,核其性質應屬遺產之分割。
(三)再查,被告莊李阿猜為被繼承人莊福來之配偶,對於系爭房
地,依法本享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又其他被告均為
被告莊李阿猜為被繼承人莊福來之子女。渠等於父親即被繼
承人莊福來死亡後,將父母之住所,全部交由母親即被告莊
李阿猜繼承,此種遺產分割之方式,顯然有基於子女身分對
母親善盡孝道之考量在內,是以,就本件被告間之遺產分割
事宜,並非單純出於財產權之分配,亦含有人格權之考量在
內,而是帶有相當人格上法益之身分權之行使,殆無疑義。
(四)參照前述法律規定的說明,債權人所享有的撤銷權,其對象
限於債務人單純的財產行為,本件被告間之遺產分割,既然
是出於子女孝敬父母的考量,自然不是單純的財產行為而已
。因此,本件原告之請求,與民法第244條所規定之要件不
符。從而,原告訴請撤銷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所為之遺產分割
協議意思表示及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
,並請求被告莊李阿猜應就系爭房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以塗銷等,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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