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1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韓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善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809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