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885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麥 恩嘉 債務人 陳秋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貳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麥恩嘉 前就讀逢甲大學、中興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秋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0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527,571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麥恩嘉自民國104年6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281,252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陳秋貴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885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秋貴、麥│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536%│││8536元│恩嘉│5月01日起│││├──┼───┼─────┼──────┼──────┼───────┤│002│新臺幣│陳秋貴、麥│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536%│││64466│恩嘉│5月01日起│││││元│││││├──┼───┼─────┼──────┼──────┼───────┤│003│新臺幣│陳秋貴、麥│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536%│││67386│恩嘉│5月01日起│││││元│││││├──┼───┼─────┼──────┼──────┼───────┤│004│新臺幣│陳秋貴、麥│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536%│││67386│恩嘉│5月01日起│││││元│││││├──┼───┼─────┼──────┼──────┼───────┤│005│新臺幣│陳秋貴、麥│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32178│恩嘉│5月01日起│││││元│││││├──┼───┼─────┼──────┼──────┼───────┤│006│新臺幣│陳秋貴、麥│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27355│恩嘉│5月01日起│││││元│││││├──┼───┼─────┼──────┼──────┼───────┤│007│新臺幣│陳秋貴、麥│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13945│恩嘉│5月0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秋貴、麥│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536元│恩嘉│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秋貴、麥│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4466│恩嘉│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陳秋貴、麥│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7386│恩嘉│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陳秋貴、麥│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7386│恩嘉│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陳秋貴、麥│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2178│恩嘉│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陳秋貴、麥│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355│恩嘉│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7│新臺幣│陳秋貴、麥│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945│恩嘉│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