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交簡字第2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交簡字第2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交簡字第25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仁馨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12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仁馨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受有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之罪刑宣告及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於96年、99年間均因違背安全駕駛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拘役59日、有期徒刑2月,竟再為本件犯罪,顯然不知悔悟,並考量被告明知自己飲酒後,精神狀態已受相當影響,竟無視於其他用路人可能遭受之生命、身體威脅,僅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仍於酒後率爾駕車,應予非難,又被告酒後駕車呼氣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0毫克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澄股
101年度偵字第23369號被告許仁馨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00鄰○○路0段
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仁馨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民國99年8月17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自101年10月3日晚上8時40分許起至同日晚上10時10分許止,在國道一號公路大雅交流道下某路邊攤,與友人飲用高粱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酒後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上路,沿北屯區中清路慢車道往文心路方向行駛。嗣於同日晚上10時45分許,行經北屯區中清路55號前時,因酒後注意力降低,與同向由 王心妙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發生擦撞,許仁馨與王心妙2人均人車倒地受傷(王心妙未提過失傷害告訴)。嗣警方據報到場處理事故,對許仁馨施以酒精濃度吐氣測試,數值達每公升0.90毫克,因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許仁馨對上開犯罪事實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王心妙證述之車禍情節相符。復有酒精濃度測試單、職務報告、刑法第185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及現場照片35張等在卷可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又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憑),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檢察官林弘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甘獻基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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