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6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顏正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李碧蓮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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