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86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少丞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呈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86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少丞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呈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