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63號原告 劉馨蔓 被告 吳佳政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2年度訴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惟因事件繁雜(原告於起訴時,僅提出起訴狀及修車廠發票1紙,被告則否認原告主張之請求,核原告請求之項目、數額、計算標準及舉證,均有再予調查之必要),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柯姿佐
法官林鈺琅法官吳承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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