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509號
上訴人即  廖健仁   住新北市○○區○○街○○號二樓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瀞予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第一審判決係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
84,917元及法定利息,上訴人僅就第一審判決命其給付勞動力減
損費用83,574元中超過41,787元部分上訴,故本件上訴利益為
41,787元(計算式:83,574元-41,787元=41,787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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