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51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素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信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6,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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