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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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05號原告 游美玉 被告 黃金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3萬1,578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沈育儒附表:
一、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0)總面積為59.99平方公尺。
二、依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與系爭不動產相鄰、同類型11層含以上有電梯住宅大樓、面積與屋齡相近之不動產每平方公尺單價約為8萬4,400元。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59.99平方公尺×84,400×1/2(應有部分)=253萬1,5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