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40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陳美華施凱文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2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2萬9,1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
7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9,20
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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