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3號105年度附民字第44號105年度附民字第45號105年度附民字第46號105年度附民字第96號105年度附民字第97號105年度附民字第98號105年度附民字第99號105年度附民字第127號105年度附民字第128號105年度附民字第129號105年度附民字第130號105年度附民字第131號105年度附民字第132號105年度附民字第259號原告 吳東昇
苟富鈞 蘇育仙 劉昌源 方建勳 張竣柏 蘇妙惠 陳美鳳 陳永凱 王子雲 鍾佳良 鍾振傑 黃正豐 林鈺婷 徐偉傑 被告 許天祥 (民國00年00月0日生)已歿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重易字第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天祥被訴詐欺一案,因被告許天祥已於民國105年4月19日死亡,並經本院於105年6月24日以104年度重易字第1號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方錦源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