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易字第1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4
561、18945、18932、242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罪嫌,惟查被告業於96年9月6日上午4時15分許,因心室纖維性顫動併停止而死亡,有臺南縣安定鄉戶政事務所97年2月29日南縣安戶字第0970000252號函所附之死亡登記申請書及死亡證明書各一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負繕本),其為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