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127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倪幼芹翊盛汽車材料行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27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11月25日下午2時3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素秋
  書記官 洪浩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三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洪浩容
           法 官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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