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517號原告 李玲玲 被告 楊秋娟
李佳涔 李佳思 李軍輝 陳美雲 李世煌 李泰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將附表所示之土地返還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計算為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22,91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許炎灶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洪來慧附表:
┌──┬────────┬────┬────┬────┬──────┬────┬──────┐│編號│坐落地號│所有權人│權利範圍│面積│公告現值│原告主張│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權利範圍│(新臺幣)│├──┼────────┼────┼────┼────┼──────┼────┼──────┤│1│新北市三重區長壽│楊秋娟│1/4│60.13㎡│107,000元/㎡│1/10│321,000元│││段151號│陳美雲│1/4│││││├──┼────────┼────┼────┼────┼──────┼────┼──────┤│2│新北市三重區長壽│楊秋娟│1/4│18㎡│107,000元/㎡│1/10│107,000元│││段152號│陳美雲│1/4│││││├──┼────────┼────┼────┼────┼──────┼────┼──────┤│3│新北市三重區福德│楊秋娟│1/4│28.77㎡│142,000元/㎡│1/10│198,800元│││北路段724號│李泰滸│1/4│││││├──┼────────┼────┼────┼────┼──────┼────┼──────┤│4│新北市三重區福德│楊秋娟│1/4│45.56㎡│142,000元/㎡│1/10│312,400元│││北路段724-3號│李泰滸│1/4│││││├──┼────────┼────┼────┼────┼──────┼────┼──────┤│5│新北市三重區福德│楊秋娟│1/4│220.4㎡│142,000元/㎡│1/10│1,562,000元│││北路段724-4號│李泰滸│1/4│││││├──┼────────┼────┼────┼────┼──────┼────┼──────┤│6│新北市三重區福德│李佳涔│1/4│8.08㎡│142,000元/㎡│1/10│56,800元│││北路段725號│陳美雲│1/4│││││├──┼────────┼────┼────┼────┼──────┼────┼──────┤│7│新北市三重區正義│李佳思│1/4│37.85㎡│292,000元/㎡│1/10│525,600元│││北路段833號│李泰滸│1/4│││││├──┼────────┼────┼────┼────┼──────┼────┼──────┤│8│新北市三重區正義│李軍輝│1/2│101.26㎡│335,481元/㎡│1/5│6,843,812元│││北路段971號│李泰滸│1/2│││││├──┼────────┼────┼────┼────┼──────┼────┼──────┤│9│新北市三重區正義│李軍輝│1/2│61.90㎡│297,834元/㎡│1/5│3,693,142元│││北路段981號│李世煌│1/2│││││├──┼────────┼────┼────┼────┼──────┼────┼──────┤│10│新北市三重區正義│李軍輝│4/25│207.27㎡│294,474元/㎡│8/125│1,243,858元│││北路段982號│李世煌│4/25│││││├──┼────────┼────┼────┼────┼──────┼────┼──────┤│11│新北市三重區正義│李佳涔│1/8│40.72㎡│117,000元/㎡│1/20│58,500元│││北路段1005號│陳美雲│1/8│││││├──┼────────┴────┴────┴────┴──────┴────┼──────┤│合計││14,922,912元│├──┴───────────────────────────────────┴──────┤│附註:訴訟標的價額=權利範圍×面積×公告現值×原告主張之權利範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