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72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王翠琴 債務人 謝東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叁仟零壹拾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暨前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貳仟柒佰叁拾陸元及違約金新臺幣叁仟柒佰叁拾捌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暨前未受償之違約金新臺幣捌佰貳拾柒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一104年度司促字第8724號│├──┬────────────┬──────────────┬───────────────┤│編│本金金額│利息:期間及利率│││號│(新臺幣)├────────┬─────┤違約金:期間及利率││││期間│年利率││├──┼────────────┼────────┼─────┼───────────────┤│001│473,018元│自民國104年3月3│5.069%│自民國104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表二104年度司促字第8724號│├──┬────────────┬──────────────┬───────────────┤│編│本金金額│利息:期間及利率│││號│(新臺幣)├────────┬─────┤違約金:期間及利率││││期間│年利率││├──┼────────────┼────────┼─────┼───────────────┤│001│102,547元│自民國104年3月3│5.169%│自民國104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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