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9號聲請人 楊思文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鄭金華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提出之不動產附表,其中241建號建物之權利範圍部分漏未載明,請予以補正。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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