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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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債務人 謝美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陳憲鑑 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謝美惠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依法於98年8月28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監督管理人之必要, 爰選任 (陳憲鑑律師,事務所設台北市○○區○○街○○○號3樓)為管理人。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黃鄭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