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47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黃秀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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