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1號原告建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號三樓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宏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忠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宏忠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叄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