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9號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被告庚○○
之1己○○
33巷戊○○
之1丙○○
35弄辛○○○
2號丁○○
之1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庚○○、己○○、戊○○、丙○○、辛○○○、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庚○○、己○○、戊○○、丙○○、辛○○○、丁○○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玖萬貳仟陸佰壹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