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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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交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祿鬆
林游阿月 住同上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益裕 被上訴人陳 裕容 即裕容果菜行上列當事人間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第一審附帶民訴訟判決(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上訴聲明及陳述,均如起訴狀所載,並補稱:上訴人於民國
104年12月28日收到駁回裁定,刑事部分業已聲請檢察官代為提起上訴,附帶民事部分,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等語。
二、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楊益裕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
5年度交上易字第47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前開法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上訴人仍執前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楊皓清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真逸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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