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定累犯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亞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案件,就本院103年度金上更㈠字第6號確定判決聲請更定累犯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共同殺人未遂,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捌年貳月。又共同殺人未遂,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伍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6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於100年8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後又於102年4月12日間又犯共同殺人未遂罪,經本院103年度金上更㈠字第6號判決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在案,核受刑人再犯罪情形與累犯要件相符,且於嗣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刑法第4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而依刑法第48條規定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6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於100年8月
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嗣受刑人於前案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102年4月12日再犯共同殺人未遂罪(2罪),經本院
103年度金上更㈠字第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年、5年6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6月,嗣並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7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本件犯共同殺人未遂罪(共2罪)之犯行,核屬前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即與累犯之構成要件相符,應以累犯論,並加重其刑(就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原確定判決未依法論以累犯,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即本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合於法律規定,爰更定其刑並定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本件有罪判決確定後,檢察官發見為累犯,依刑法第48條規定,聲請更定其刑,係以主刑漏未依同法第47條累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為聲請之範圍。至確定判決主文諭知之沒收從刑部分,非聲請更定之範圍,爰不另附記,亦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鄭富城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